关于“情理”与“法理”的名言警句非常多,它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二者的关系、冲突与统一,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名言,并按主题进行了分类,以便更好地理解。
强调法理的至上性与权威
这类名言强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,是维护秩序的准绳,个人情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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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是最低的道德。”
- 出处/思想:常被认为是英国法官托马斯·富勒(Thomas Fuller)的观点,后由奥利弗·温德尔·霍姆斯(Oliver Wendell Holmes Jr.)等法学家发扬光大。
- 解读:法律划定了社会成员行为的底线,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,而道德的要求则更高,是内心的自我约束,法律不容情,因为它维护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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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”
- 出处:《韩非子·有度》
- 解读:法律不会因为地位高就偏袒权贵,就像墨线不会因为木头弯曲就改变一样,这强调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普遍适用性,是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古典表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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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,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,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。”
- 出处:[英] 弗朗西斯·培根
- 解读:个别的错误行为只是污染了局部,而司法不公则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信任,这凸显了司法公正(法理的核心)对于社会健康的极端重要性。
强调情理的道德基础与人文关怀
这类名言认为,法律如果脱离了人情、道德和公理,就会变成僵化、残酷的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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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之内,应有天理人情在。”
- 出处:中国民间及司法界广为流传的说法,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。
- 解读:法律条文是死的,但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必须是活的,法官在判决时,不仅要依据法条,更要考虑案件背后的公序良俗、人情事理,使判决结果既合法,又合情合理,被社会大众所接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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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徒法不足以自行。”
- 出处:《孟子·离娄上》
- 解读:仅有完备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,还需要有执行法律的人(法官、官员等)具备道德情操和判断力,才能让法律真正落地生根,服务于人民,这强调了“人”的因素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,而“人”是讲情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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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是刚性的,但正义应该是柔软的。”
- 解读:法律条文(法理)是刚性的、不容变通的,但追求正义(情理的升华)的过程和结果,应当充满人文关怀,能够考虑到具体情境和人的感受,实现情、理、法的统一。
探讨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与张力
这类名言直面现实中情与法时常发生的矛盾,并引发人们的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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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。” (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 / Law does not concern itself with trifles.)
- 出处:古罗马法谚
- 解读:法律有其自身的边界和适用范围,它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,尤其是一些细微的、充满个人情感的家庭琐事或道德困境,当法理无法触及或显得过于严苛时,情理和道德便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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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不容情,但执法者可以有情。”
- 解读:这是对“法不容情”的一种辩证理解,法律条文本身是冰冷的,不容许因个人情感而随意改变,但执行法律的法官、警察等个体,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同时,可以在量刑、调解等方式上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同情,实现“法”与“情”的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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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亲亲相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
- 出处:《论语·子路》
- 解读:孔子认为,父亲为儿子隐瞒,儿子为父亲隐瞒,这其中就蕴含着正直(情理),这与中国古代“亲亲相隐”的法律传统相关,探讨了当家庭伦理(情)与国法(理)发生冲突时,如何取舍的千古难题。
追求情理与法理的统一与融合
这类名言是最高境界的追求,认为最理想的法律应该是情、理、法的完美结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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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立,有犯而必施;令出,唯行而不返。”
- 出处:唐·王勃《上刘右相书》
- 解读:法律一旦确立,就必须严格执行,不能因人而异,这看似强调法理的刚性,但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对“公平”这一最高“情理”的追求,只有法律得到普遍遵守,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,这才是最大的“情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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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天理国法人情。”
- 出处:中国传统司法理念,尤其在清代成为审判的重要原则。
- 解读:“天理”是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和道德公理;“国法”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律;“人情”是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和习俗,三者合一,被认为是司法判决的最高标准,一个理想的判决,必须同时符合天道、国法与人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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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,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。……哪里没有法律,哪里就没有自由。”
- 出处:[英] 洛克
- 解读:这深刻揭示了法理与情理(自由)的统一性,真正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,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,法律(法理)通过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,保护每个人的自由(情理)不受他人侵犯,法理是实现和保障情理(自由、公正等)的必要工具。
这些名言共同描绘了“情理”与“法理”之间复杂而深刻的关系:
- 法理是骨架:提供社会运行的稳定结构和行为底线。
- 情理是血肉:赋予法律以温度、生命力和道德正当性。
- 冲突是常态:在具体案件中,二者时常会发生碰撞。
- 统一是理想:最优秀的法律实践,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,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,最终达到“情、理、法”的和谐统一。
